立法促进民营经济?减法比加法更重要

01、良法还是恶法,要看效果而非初衷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工作正在推进。各路专家纷纷表示,这是给民营企业吃下的”定心丸”,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媒体也一片欢呼:民营企业终于有专门法律保护了!

面对这样的欢呼,作为一个长期关注经济政策的观察者,我不得不说:请保持谨慎乐观。

民营企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有目共睹: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这样一个举足轻重的群体,现在才有一部专门法律来”促进”,本身就说明了一些问题。

更关键的是,我们要区分清楚:这是一部限制行政干预的法律,还是一部增加行政权力的法律?

如果是前者,它是有价值的;如果是后者,那不过是给本就复杂的监管体系再添一层枷锁。

02、法律平等是底线,特殊保护是陷阱

支持者们说,这部法律可以保护民营企业家免受”新官不理旧账”、随意关停企业等问题的困扰。

这个诉求本身是合理的。但问题在于: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人身权,难道不应该在《宪法》和《物权法》中得到平等保护吗?

奥地利经济学派创始人米塞斯在《人的行动》中深刻指出: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把市场参与者分成不同等级,分别给予不同力度的保护,市场机制就会被扭曲。

如果民营企业家需要一部专门的”促进法”来保护,恰恰暗示了他们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这种”特殊保护”本身就是一种歧视——它默认民营企业是”需要照顾”的对象,而不是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参与者。

真正健康的法治环境,应该是:无论国企还是民企,大企业还是小企业,都适用同样的规则,受到同样的保护,承担同样的责任。

03、公共选择理论的警示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布坎南提出的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政策制定者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的决策同样受到自身利益的影响。

这意味着,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不能只看它的”良好初衷”,更要看它会创造怎样的激励,会产生怎样的实际后果。

一部《民营经济促进法》,如果充满了模糊的授权条款和”可以””应当”之类的弹性表述,它就很可能成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张的工具。各种”实施细则””配套政策”会接踵而至,然后是新一轮的检查、评比、达标。

企业家们将面临双重压力:一方面要应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要应付新增的合规成本。这种负担,对中小企业来说尤为沉重。

所以,关键不是”有没有法律”,而是“法律限制了谁的权力,保护了谁的权利”。

04、看看别人的经验

放眼世界,那些民营经济发达的国家,很少有一部专门的”民营经济促进法”。

美国没有,日本没有,德国也没有。这些国家靠的是什么?靠的是稳定的产权保护、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公平的竞争规则。

以日本为例。上世纪90年代泡沫破裂后,日本也经历过”失去的二十年”。但日本政府并没有出台什么”民营经济振兴法”,而是专注于修复银行体系、整顿财政纪律、维持货币稳定。

结果呢?日本企业的竞争力并没有衰退,反而在全球高端制造业、精密仪器、机器人等领域保持领先。因为企业家们知道:只要我不违法,政府就不会随意干预我的经营。

再看看阿根廷的反面教材。这个国家的法律条文浩如烟海,各种”促进法””保护法”层出不穷。但频繁的政权更迭、朝令夕改的经济政策、严重的通货膨胀,让企业家们无所适从。

正如一位阿根廷企业家所说:“我们不怕法律多,怕的是法律随时会变。”

05、真正的促进是减法,不是加法

那么,什么才是真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方?

答案很明确:减少管制,而不是增加立法。

首先,清理现有的行政审批。能取消的取消,能合并的合并,能下放的下放。让企业家把时间和精力用在创造价值上,而不是用在跑关系、盖章子上。

其次,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企业家最怕的不是高税负,而是不确定性。今天一个政策,明天一个禁令,这种环境比任何税收都更打击信心。

第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企和民企应该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如果某些行业因为”战略意义”需要国企垄断,那就明确界定范围,不要让民企在灰色地带无所适从。

第四,保持货币稳定。通胀是对储蓄的掠夺,也是对企业家长期规划的干扰。稳定的货币环境,比任何补贴都更能促进投资。

06、历史给我们的启示

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历史,民营经济的每一次飞跃,都不是因为某部法律的”促进”,而是因为管制的放松、空间的打开。

80年代,安徽小岗村的农民冒着风险分田到户,靠的是对”包产到户”政策的朴素信任。

90年代,无数个体户、私营企业在政策夹缝中艰难成长,靠的是对”发展是硬道理”这一信号的解读。

00年代,互联网创业者们在法律滞后的环境中野蛮生长,创造了中国互联网的黄金时代。

他们成功的关键,从来不是”被保护”,而是“不被过度干预”

正如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所说:“法律的目的不是让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社会,而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

07、结语

《民营经济促进法》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取决于它的具体内容。

如果它是一部限制行政干预、保护产权、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那它是有价值的。

但如果它只是给行政体系增加新的层级、新的审批、新的合规要求,那它就是一张空头支票。

真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不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需要的是:

  • 一视同仁的产权保护;
  • 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 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
  • 稳定透明的货币体系。

做到这些,比立十部”促进法”都管用。

让我们保持谨慎乐观,拭目以待吧。

毕竟,法律条文本身并不能创造财富,只有自由交换和企业家精神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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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维希·海因里希·埃德勒·冯·米塞斯(德语:Ludwig Heinrich Edler von Mises,1881年9月29日—1973年10月10日),来自于奥地利的犹太裔美国国民、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哲学家、作家、市场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也是一位积极促进古典自由主义部分理念复兴的学者,更被视为新自由主义的创立人。他还被誉为是“奥地利经济学派的院长”。

默里·牛顿·罗思巴德(Murray Newton Rothbard,1926年3月2日—1995年1月7日)是美国犹太裔经济学家、历史学家、研究政治及自然法的理论家,也是奥地利经济学派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之一和无政府资本主义的创立人,他的著作大量介绍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的经济学思想,其对现代的自由意志主义和无政府资本主义理论的发展及传播有着极大贡献。

汉斯-赫尔曼·霍普(Hans-Hermann Hoppe)是一位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自由意志主义/无政府资本主义哲学家,现为内华达大学拉斯维加斯分校(UNLV)经济学名誉教授、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杰出研究员、财产与自由学会创始人兼主席、 《自由意志主义研究期刊》前主编,以及英国皇家园艺学会终身会员。他与经济学家A·古尔钦·伊姆雷·霍普博士(Dr. A. Gulcin Imre Hoppe)结婚,现居伊斯坦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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